《通知》從規劃編制、空間準入、規劃審批、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五個方面,明確了規范城鎮燃氣規劃實施和建設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要求。
在規劃編制方面,各級燃氣主管部門依據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加快推進燃氣專項規劃編制,并加強與相關專項規劃的銜接,合理確定城鎮燃氣的空間布局、走向等內容,燃氣廠站類設施要做好與周邊環境的安全防護,燃氣管線類設施應避免與其他管線產生空間沖突、安全間距不足等隱患。
在空間準入方面,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城鎮燃氣廠站類設施選址和燃氣管線類設施選線意見時,要依據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開展規劃符合性審查,嚴格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將安全距離、鄰避關系、防災減災等因素作為重要審查內容,堅持安全問題一票否決,嚴把建設項目準入關口。
在規劃審批方面,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嚴格依據詳細規劃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對詳細規劃深度無法滿足規劃許可要求的燃氣管線類項目,可將燃氣單獨選線規劃或含燃氣的道路管線綜合規劃與詳細規劃共同作為規劃許可的依據。同時,明確了燃氣管線類設施不涉及獨立使用土地的有關要求。
在施工許可方面,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嚴把施工許可審核關口,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的,一律不予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取得的,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在聯合驗收方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辦理相應竣工驗收手續,嚴密組織聯合驗收,對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責令依法依規進行整改,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涉及違法的,移交具有執法權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