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式燃氣計量器具,是需要人工抄錄、計費、收費的。因為用戶遺忘、租賃、過戶,以及惡意欠費等原因,許多城鎮的燃氣經營服務部門受欠費困擾,甚至有些用戶欠費長達數年之久,屢經催繳仍無效。有些燃氣經營者對這些用戶采取中止供氣處理,但是欠費依然無法收回。
以北方某市為例,現有居民用戶單戶欠繳燃氣費數萬元,還有的居民用戶欠費長達21年之久;工商業戶更是單戶欠費高達數十萬元,還有的欠費長達22年之久。
今年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二分編第六百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了用水、電、燃氣、熱力支付費用的義務、違約責任“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支付電費”;第六百五十六條“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大多地區也出臺了地方性燃氣法規,以保護供用氣雙方的權益。
然而,實際情況是,許多地區的燃氣企業因為法律資源支撐不足,放棄訴訟途徑解決欠費糾紛,僅憑計費員以原始方式屢屢登門造訪,這不僅造成了大量的人力、時力資源浪費,若拖欠日久更造成超過訴訟時效期限而不被法律保護。況且,即便有些案例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也會因債務人死亡、繼承、承包期滿、企業歇業、“前后戶”等動態而遭遇更大的周折,或者在判決勝訴之后卻遭遇執行不能的窘境。
因此,在發生燃氣費債務糾紛,依法、依約按部就班催繳無效時,應當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前,及時提起訴訟,以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