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洪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洪江市中昱天然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洪江中昱”)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情況開展中期評估(下稱“中期評估”),并對中期評估結果進行公示。根據《湖南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中期評估報告編制大綱(試行)》,在本次評估中,洪江中昱因在財務、投資建設發展和生產運行管理方面扣分較多,僅得71分,企業運行狀況被評定為C。
鑒于這一結果,評估報告建議洪江中昱制定整改計劃,并建議政府及燃氣主管部門制定臨時接管管道燃氣項目的應急預案,以備不時之需。
當前,隨著國內燃氣管道的老化以及防范燃氣事故的需要,政府部門為強化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的管理,維護運營安全,開展了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中期評估工作。據《中國能源報》記者了解到,目前,浙江、江蘇、湖南的評估制度、辦法或管理規定走在前列。在湖南,已有地方企業因中期評估不合格被住建局解除特許經營協議。
中期評估兼具約束和監督作用,有助于推進燃氣企業和行業良性發展,也逐漸成為各地對特許經營進行監管的重要方式。受訪人士均表示,利用好“中期評估”尤為重要,要注意監管方式,把公共利益和燃氣用戶的利益放在首位,公平監管避免“一刀切”。
讓“沉睡”的條款成為“好抓手”
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中期評估并非新鮮事物。
早在2004年,國家城鄉和建設部出臺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 126 號)第二十一條就提出了中期評估的要求。隨后發布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示范文本》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有權監督燃氣企業實施特許經營協議內容,可聘請中介機構對燃氣企業的資產和經營狀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提出建議。
據統計,目前,全國已簽約的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項目超過3600個(項),但已經開展特許經營協議中期評估的項目屈指可數。事實上,在整個公用事業領域,特許經營中期評估并不常見。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新松表示,一直以來,中期評估像“沉睡”的條款,沒有被很好地利用起來。
“此前,有關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情況的監管幾乎處于空白,一些單位獲取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之后緩投甚至不投,或者由于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發生了安全生產事故,也沒有從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監管角度去調查或處罰。”某不愿具名的燃氣企業人士說,“直到2020年,浙江省建設廳牽頭組織出臺了全國首部管道燃氣特許經營項目評估辦法后,大家才發現,中期評估可以成為監督監管、整合企業和促進市場良性發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從全國來看,目前江蘇、福建、湖南、浙江已經出臺中期評估相關征求意見稿或管理辦法,廣東和河南也在積極制定相關文件。“從中期評估的約束力和‘執行力’來看,覆蓋面還不夠大。各地和相關監管部門應積極進行中期評估,讓‘沉睡’的條款成為‘好抓手’,進一步掌握特許經營企業運營和管理的真實狀況,以改變近年來略顯粗放的發展模式。”陳新松說。
準入退出機制需完善
業內人士表示,由于各地政府普遍對城市管道燃氣實施特許經營制度,在監管機制體系建立的過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完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
“天然氣行業發展初期,城市管道天然氣被壟斷經營,造成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遠落后于行業發展本身。實施特許經營后,一些地方政府未經過公開招投標、專家研討或聽證會環節,在對準入企業的經營能力、資質等審核不夠完備充分的情況下,即授予其特許經營權,并在一段時期內出現局部壟斷的經營實際,導致矛盾突出。因此,在制定合理詳盡的中期評估管理辦法的同時,完善城市管道天然氣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是實施經濟性監管乃至管道天然氣特許經營監管的關鍵。”上述燃氣企業人士說。
比如,2023年底,吉林省起草了《吉林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強調了對燃氣企業規模化整合的要求。明確同一城市(含開發區)已有一家管道燃氣企業的原則上不予準許再增加管道企業,有條件的地市要加快推進企業規模化整合,因地制宜進行兼并重組,逐步形成“一城一網”。此外,還特別明確了選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的程序以及簽訂經營協議的內容要求,明確經營許可的退出機制,包括退出條件和退出程序。在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退出條件或促進經營協議中約定的事項未能按要求完成時,經營許可權就將被撤銷。
“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涉及面大、要素多,與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監管相關的行政部門都應該作為制定單位,在省級層面統一認識、明確要求,同時也要進一步增強評估辦法的效力。” 燃氣行業資深從業者彭知軍建議,“完善并配套實施細則,在可操作性方面下足功夫,真正做到‘好心辦好事’。”
避免用“一刀切”的監管方式
通過中期評估,政府部門可以全面了解特許經營企業的真實狀況,為下一步監管工作指明方向,及時發現其優勢與不足,并對不足之處提出整改建議,明確對特許經營企業的監管方式、監管范圍、監管力度等,進一步完善政府對市政公用事業的監管體系,更好地促進和規范當地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發展,切實改善燃氣特許經營制度的實施效果,提升企業運營管理水平,促進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在陳新松看來,中期評估制度正是政府履行監管義務最重要的一項制度,要避免用“一刀切”的監管方式。“如果企業存在客觀條件限制,則應予以幫助和整改,而不是用一收了之的懶政去解決市場問題。”
“比如,中期評估的本意是成為監管的抓手,促進燃氣企業提高服務質量、保障能源供應、提供優質產品。但現在部分地方政府將其當成燃氣市場整合的強制手段,這就與本意有了出入。” 上述燃氣企業人士說。
“最重要的是,目前還存在燃氣行業相關監管部門監管職責履行不積極的問題,造成燃氣特許經營企業監管覆蓋不夠全面。燃氣行業相關監管部門需要根據職責劃分要求,積極履行監管職責,完善行業監管體系。”上述燃氣企業人士補充說。
受訪者表示,雖然目前中期評估還面臨一些問題,但預計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省市的“新版本”制度陸續出臺,而新出臺的方案也將更加規范、科學、合理,更具“后發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