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頒布于2010年,實施于2011年,又在2016年經過一次修改,是我國政府為了更加合理安全地管理燃氣經營活動所制定的法律條例,那么燃氣企業受政府哪個部門管理,而執法權又歸哪個單位所有,您知道嗎?

燃氣設備作為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的特種設備之一,決定了從事和經營燃氣相關活動都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所以在我國,燃氣企業從事燃氣經營活動首先要受到《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管理和保護,此為還有《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燃氣管理工作做出了很多要求,例如需要制定相關的應急管理措施、完善燃氣調峰儲備能力以及將燃氣工作納入全市經濟計劃等等。
相信不了解燃氣行業的朋友有很多都不清楚,燃氣的主管部門究竟是哪個部門,是否具有執法權呢?
其實仔細閱讀過《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就不難發現,《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條明確: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地方的燃氣主管部門雖然沒有逐級說明,但都沿用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全國的規定,由建設部門也就是各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局主管。
燃氣行業的執法部門則由各地的城市管理部門,也就是城管承擔,在日常的燃氣設施保護、燃氣違規違法行為的制止和強制執行過程,均由城管部門來擔任執法角色。例如違規占壓燃氣管道建筑的拆除,如果在接到通知后仍拒不整改,此時就由城管部門強制執行。
總結:《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規定的燃氣主管部門是各級住建部門,而燃氣違規行為的執法則由城管部門承擔,您知道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