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起,新修訂的《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開始實施,備受鄭州市民爭議的3500元燃氣初裝費和每年48元的管道維修費被廢止。昨天,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兩費10月1日開始廢止
在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條例》上,原來的“庭院、戶內燃氣設施建設資金,由用戶單位或個人籌集”的條款已經刪除,取而代之的規定為“燃氣工程及燃氣設施建設資金的籌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原《條例》中“庭院、戶內燃氣設施養護維修費用在未計入燃氣成本前,用戶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養護維修費用”的規定也已取消。新《條例》的規定為“管道燃氣居民用戶以燃氣管道連接燃氣燃燒器具軟管的閥門為界,閥門之后的管道及附屬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管理,燃氣企業應當加強指導服務,費用由用戶承擔;閥門與閥門之前的管道及設施由燃氣企業負責維護管理,居民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這兩款被刪除的規定,正是以前燃氣部門收取3500元初裝費和每年48元維修費的依據。這兩款規定的廢止,表明備受市民爭議的這兩項收費,也一起廢止了。擅自停氣,燃氣企業將被罰
如果燃氣企業沒有提前通知就斷了用戶家的氣,讓用戶不能做飯,可是要承擔責任的。
新《條例》規定,燃氣企業供應的燃氣氣質和壓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保證正常安全供氣。如果燃氣企業擅自停氣或未履行停氣通知義務的,或者燃氣設施故障修復后,未按規定及時恢復供氣的,將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到2萬元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瓶裝燃氣不是誰想賣就能賣的
現在,很多都市村莊都有一些簡易的罐裝液化氣充氣點,因為便宜、方便,很受周圍居民的青睞。可大家不知道,由于燃氣的易燃、易爆性,這些不符合經營規定的站點,存在很多安全隱患。
為此,《條例》規定,未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從事燃氣經營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查封、扣押違法企業經營的物品,并可處3萬元的罰款。